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王先生承租了北京市一套面积为60多平方米的公房,除了自己的户口外、另有孙子、外孙两个户口。2006年11月,王先生的女儿将户口也迁进了该公房。2007年3月5日,北京市某镇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王先生及女儿、孙子、外孙都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口参加安置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王先生的被拆迁安置人的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王先生的女儿、孙子以及外孙是否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呢?全国各地区规定不太一致,北京地区并无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公房的承租人一般被列为被拆迁安置人,户籍在公房内的人口,在拆迁过程中会被列为被安置人口,因此王先生孙子、外孙及女儿都会得到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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