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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出卖人与中介机构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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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赵女士与杨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赵女士购买杨某位于西城区兵马司胡同某处房屋。链家公司作为居间方,收取赵女士信息服务费、代书费及过户服务费。 2010年6月,因杨某未依约与赵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该诉讼中,国土资源部机关服务局房地产管理处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西城区兵马司胡同处住房,由原地矿部副部级干部购买。按照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法院于2010年9月做出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现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链家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
  律师观点: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律师分析指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可见,我国部级干部住房目前仍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在赵女士第一个案件当中,因诉争房屋为部级干部央产房,故不能上市交易,法院为此驳回赵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李律师认为,在这两个案件中,杨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知道房屋的权属性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出售房屋。杨某因未能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杨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专业性机构,应该知道特殊房产上市交易的条件及相关手续,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敦促当事人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或取得同意,但链家公司并未尽到专业的服务责任,法院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松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因为央产房的特殊性,凡是涉及央产房性质的房屋交易,买卖双方一定要明确交易房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单位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能否正常进行买卖行为和办理过户手续,大家在核实完毕种种信息后再购买房屋,千万不要在未经了解核实的情况下擅自交易央产房,以免为日后留下隐患。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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