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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女士: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北京人王女士2004年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15号楼302号房屋,此房属于回迁安置房,被拆迁人刘先生原房屋被拆,依据拆迁政策分给其三套房屋,王女士所购房屋为其中的一套。2004年12月王女士向被拆迁人刘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王女士、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王女士与刘先生约定直接由开发商为王女士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2004年12月28日王女士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物业交割手续,在拿到钥匙后将房屋精心装修了一番,一直入住至今。2011年9月开发商通知该房可以办理过户了,王女士联系刘先生请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却不曾想因为房价飞涨,刘先生现在反悔,明确拒绝配合过户,并将发票开在其妻子赵某名下。刘先生提出房屋已升值了150万元,要求王女士分自己一半,否则就不配合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   
  王女士在与刘先生谈判破裂后,委托了李松律师代理了此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经过4次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开发商及刘先生配合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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