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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阮某与开发商就房产回购协议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2004年阮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阮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售的5套房屋,5套房屋的总价值为1200万元,5套房屋的性质均为商铺。 同日,阮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又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阮先生将所购的5套房屋又租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商每月向阮先生支付租金,《商铺租赁合同》第8条约定:“租期届满4年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如甲方(指阮先生)转让商铺的,乙方(指某房地产开发商)承诺随时可以按如下方式购买:租期第5年至第7年3年内,按原价购买。” 到2010年的时候双方的租期已达6年,阮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双方所签《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回购5套房屋,但遭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的拒绝。
      随后,阮先生委托李松律师将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经过李松律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某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与阮先生的约定,该案以双方和解结案。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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