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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的公房不给过户,法院判决过户的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王磊(化名)是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的职工,1997年单位将911楼1301号房屋分配给王磊居住。
1997年,王磊和中科院行管局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写明王磊承租911楼1301号房屋,租赁期限是10年。同日,王磊填写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2000年3月7日,折抵了王磊夫妇的工龄之后,王磊缴纳了购房款和维修基金52730元,购买了911楼1301号房屋,中科院物理所为王磊出具了收据。之后,王磊辞职后去了其它单位工作,中科院物理所起诉王磊腾房,后被法院驳回。
王磊又要求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及中科院行管局给其办理过户登记,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及行管局不予办理,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王磊找到李松律师,李松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王磊和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关于买房的协议,但是王磊已经实际支付购房款,对房屋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李松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了该案,海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中科院行管局给王磊办理13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中科院物理所予以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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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