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抵押权纠纷成功案例

购房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设立的抵押权

发布时间:2026-02-05 浏览:

    2018年12月,陈曦与周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280万元购买周明名下位于滨州市河西区的一套房屋。陈曦按约支付全款后,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约定2021年6月前完成过户。可到了约定时间,周明却拒不履行过户义务,陈曦无奈诉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周明协助办理过户。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明仍不配合,陈曦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周明早在2021年1月就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滨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以下简称城东信用社),还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导致过户事宜彻底停滞。
面对这一困境,陈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李松律师团队,陈女士的核心诉求是确认周明的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明与城东信用社协助注销抵押权登记。
     李松律师团队接手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调取房屋买卖、生效判决、抵押登记等关键证据,明确陈曦在抵押前已合法购买并实际占有房屋,享有优先的物权期待权,同时指出周明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办理抵押,存在明显过错。庭审中,城东信用社抗辩主张抵押合同有效、已尽审查义务,并质疑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及诉讼时效,但法院并未采信其观点。周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李松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核心诉求,判定陈曦胜诉,有效解决了阻碍房屋过户的关键问题,维护了陈曦的合法权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