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松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房产抵押权纠纷胜诉案例,希望能给有类似困扰的朋友提个醒。
去年,我们接到了北京业主王先生的委托,他的情况特别典型。王先生和张女士1986年就结婚了,2000年夫妻俩一起出钱,在北京市大兴区买了一套房,当时为了方便,就把房子登记在了张女士一个人名下。这些年,房子一直是王先生在住,一家人日子也算安稳。
直到2024年,王先生因为感情问题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还明确这套大兴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的份额。可就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才发现一个晴天霹雳——2023年3月,张女士竟然瞒着他,跟深圳的刘女士签了借款合同,借了180万,还把这套共有房抵押给了刘女士,办了正式的抵押登记!
王先生又气又急,这套房是他的主要住所,要是抵押权有效,房子很可能被拍卖。他找到我们时明确表示,张女士借的这笔钱根本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从头到尾都不知情,这明显是侵犯他的财产权益。
我们团队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关键:首先,这套房是王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即便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单独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其次,要重点论证刘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是抵押权能否成立的核心。
庭审中,刘女士一方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理由是房产证上写着张女士“单独所有”,抵押手续也是按登记机关要求办的,还拿出了河北某法院的民间借贷胜诉判决,说自己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应该优先受偿。
但我们抓住了关键漏洞:刘女士在办理抵押时,既没问过张女士的婚姻状况,也没去房子现场查看过——要知道,张女士办理抵押时已经50多岁,从常理推断,这个年纪的人大概率处于婚姻状态,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极高。刘女士作为抵押权人,连最基本的审查义务都没尽到,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而且张女士自己也当庭承认,借的180万是用来赌博的,和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最终,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张女士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刘女士因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结果特别明确:一是刘女士对这套大兴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二是张女士和刘女士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协助王先生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也由张女士和刘女士承担。
拿到判决书时,王先生特别激动,终于保住了自己的房子。这里也想借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夫妻共有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擅自处分;而作为抵押权人,在接受房产抵押时,一定要全面审查房屋权属、抵押人婚姻状况,必要时去现场核实,别因为“图省事”忽略审查,最后导致权益受损。
如果您在房产买卖、抵押、分割等方面遇到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