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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公房按人口分配 产权人能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


案情回放

      1990年,刘先生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根据单位的分房政策,已满16岁的子女可以多分配一间住房。刘先生家有一子一女,儿子刘江18岁,女儿刘玲10岁,因此刘先生家分得单位一套二居室301号房,由刘先生承租,一家四口在此居住。

      2000年刘江结婚后搬出,刘先生夫妻和刘玲在此居住。2003年,依照房改政策,承租人可以以成本价购买,折合刘先生夫妻的工龄后需要缴纳23000元。因刘先生夫妻没有多少积蓄,刘江提出自己和父母共同出钱来买,刘江出资2万元,刘先生拿出3000元,购买301号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2010年,刘玲的孩子到了入学年龄,301号房是某小学的学区房,该学校规定比较严格,要求直系亲属在学区内有房产或承租的公房。经刘先生、刘玲和刘江协商后,将301号房屋暂时过户到刘玲名下,仍由刘先生夫妻在此居住。

      2015年,刘江离婚,其居住的房屋归前妻所有,因其没有其他住房,便回到301号房和父母共同居住。刘玲得知后,非要刘江搬出去,称该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其有权同意谁在此居住。刘江一听非常恼怒,当初是因自己的因素分得的两居室,购买时大部分都是自己出资,过户到刘玲名下也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怎么现在房子就成她的了?兄妹二人协商不成,刘玲诉至法院要求刘江腾房。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表示,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刘玲作为30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能否要求刘江腾房,要看刘江占有301号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依照单位福利分房的政策,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居住,结合刘先生家实际情况,刘江已满16周岁,由此刘先生家才分得二居室,刘江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另外,刘先生以成本价购房时,刘江出资2万元。如果刘江出的2万元是为了和父母共同出资买房,因房改房只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故只登记了刘先生的名字,那么刘江对301号房屋享有权利。因此,李松律师认为,刘江在此居住有合法的理由,不属于无权占有,刘玲无权要求其腾退。且其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的条件。

      李松律师指出,腾房纠纷并不少见,但并不是所有权利人要求居住人腾房的请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不予腾房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要求腾房的居住人没有其他居住,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可能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二是被要求腾房的居住人因拆迁而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其居住该房屋不属于无权占有,故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三是原告的腾房请求违反了社会公德。例如子女诉父母腾房,因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四是被要求腾房的居住人和原告之间有合同,但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如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无效,卖方为撕毁合同起诉腾房的,虽然合同可能无效,但居住人在此居住不属于无权占有,法院一般驳回原告的腾房请求。

原文链接:http://www.fawan.com/2017/01/06/14549t185.html?kuaix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