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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拆迁安置房 儿媳有份吗?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家住北京的王女士与家人发生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其间婆家拆迁,竟然没人通知身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之一的她,而她要求搬回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居室楼房,也遭到了婆家人的反对。
      “这房子没你的份儿!你还是早点跟我儿子离婚吧。” 据王女士称,2003年她经人介绍,与本市朝阳区某村的小伙子宋某认识,相处一年后,觉得挺合得来,双方家里也都满意,两人就在2004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女士便搬到婆婆家居住,户口也一同迁入了婆家。2005年,王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全家人欢喜万分。然而之后的几年,婆媳一起生活有了摩擦,宋某夹在中间很为难。2008年底,在一次争吵之后,王女士搬回了娘家居住。 2009年上半年,王女士的婆婆家宅基地启动拆迁,全家共有安置人口五人,分别是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及其一家三口。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每人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经过与开发商协商,最终给安置了3套回迁房,一套三居、一套两居和一套一居室。 2011年拆迁安置房交房,宋家却没有一个人来通知王女士。王女士要搬回其中的一居室居住,也遭到了宋家人的反对。婆婆明确告诉王女士:“这房子早租出去了,你想要住,门儿都没有!你早点跟我儿子离婚吧,我们没你这样的儿媳!”
       王女士听后愈发伤心。“明明我是被拆迁安置人口,为什么房子就没我的份儿了呢?难道真的连住的权利都没有了?”虽然王女士打算离婚,但因为双方没商妥房子的事,至今也没离成婚。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求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分析 安置房 被拆迁安置人口有居住使用权
      李律师认为,依据北京市的相关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人口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此案中,王女士结婚后已经将户口迁入婆家,且系宋家的儿媳妇,原则上应当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实际上,在拆迁安置时,拆迁办也将她列为了拆迁安置人口,正是由于有五口人,宋家才被安置了三套回迁房。 王女士因为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她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是享有居住使用权的。另外,目前王女士并没有和宋先生离婚,作为家庭成员,她入住安置房也是应当的。所以,王女士的婆婆将安置房出租,而拒绝让儿媳居住,这显然已经侵害了儿媳王女士合法的居住使用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律师建议王女士可以通过法院,依法确认对回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儿媳若出资购买 则50平方米归其所有 那么,儿媳王女士对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又是否享有产权呢?李松律师分析,首先,拆迁办是按每人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来进行分房,王女士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她也同样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即王女士可自己出资购买属于她的50平方米房屋。
       李律师认为,在此情形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王女士实际出资购买了这50平方米的楼房,那么待回迁房下来之后,依法应将产权人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该房屋应归儿媳王女士所有。但是,如果王女士没有实际出资购买这50平方米楼房,房屋也不是登记在她的名下,那么王女士主张产权则显然是缺乏相应依据的。不能认为王女士有优惠购房指标,房子就应该归她。 王女士因赌气后一直借住在娘家,她对拆迁办何时与宋家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及何时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屋均不知情,因此更谈不上她出资购买50平方米的楼房。鉴于这种情况,李律师认为王女士主张产权的把握性并不大,建议她确认居住使用权更为适宜一些。
       拆迁利益中按人头计部分 儿媳有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李松律师认为:虽然对于该房屋,儿媳王女士不见得当然有份,但是对于拆迁安置过程中基于户籍人口而取得的拆迁利益,她是有相应份额的。比如在拆迁过程中,搬家奖励、过渡期补助等项目,大多数是按照户籍人口来计算的,即有几口人便可取得几份钱。 如果依据拆迁政策,即便宋家人将全部钱款领走,王女士也有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毕竟她作为五口人之一,对于基于户籍人口而取得的拆迁利益其是享有份额的。宋家至少应将属于王女士自己的份额给她。如果不能要回,王女士则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并非所有地区的拆迁中都有按户籍人口计算的拆迁利益,在早期的拆迁中也曾出现过按户分配搬家奖励及过渡期补助的情况。
      因此,李松律师建议在主张权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当时的拆迁政策,明确拆迁利益中是否有相应的份额,如果不懂也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之后主张权利,避免盲目维权。 离婚时房屋不能分割 另行主张分家析产 如果王女士要与宋某离婚,因房产都登记在宋某的家人的名下,因此离婚案件中不能直接分割房产。若想分割,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将属于王女士与宋某的共同财产从公公婆婆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之后才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李松律师说,一般情况下,类似这种情况,起诉离婚的一方往往希望将离婚和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一并进行审理。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是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财产,法院尚无法认定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直接进行分割。在此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对于拆迁安置的财产及房屋另行主张分家析产。 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均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经过拆迁之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变形之后的财产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 盛峰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对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买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抱有投机心理,在拆迁前闪婚、拆迁后离婚,意图从中多得房产,这样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因为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加之如果儿媳仅仅是有优惠购房面积,而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 因此,李律师建议,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割时一定要慎重,如果确实有相应的权益及拆迁利益在内,也不要轻易地放弃。尤其是前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协议书、购房协议等。如果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支持,那么即便起诉到法院,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更有甚者,可能连立案都成问题。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相关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7/29/node_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