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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屋

农村宅基地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6-09-30 浏览:

农村宅基地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家住朝阳区某村的吴老先生在村里有一处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和儿子吴刚和女儿吴小莉在此居住生活。吴刚结婚后村里没有另批宅基地给他,吴刚一家在此居住和吴老先生共同生活。吴小莉结婚后搬出,但吴小莉的户口并未迁出。吴老先生和老伴儿去世后,吴刚一家在此居住。
     2014年,该村被列入拆迁范围,这时宅子里有4个户口,吴刚一家三口的户口和吴小莉的户口。依照拆迁政策,每个户口享有50平方米的回购房指标,结合吴刚家的具体情况,给吴刚安置了1套三居室、2套二居室和1套一居室以及400万元补偿款,吴刚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2016年,吴小莉得知家里拆迁,找吴刚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吴小莉表示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房子也是父亲在的时候建房,所有的拆迁利益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应有二人共同来继承。吴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且遗产是父母去世时就应存在的东西,拆迁发生在父母去世后,和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并且现在宅基地由其使用,父母去世后吴刚也进行过翻建,拆迁也是针对吴刚一家进行的,因此拆迁所得利益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不同意给吴小莉分割拆迁利益。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吴小莉将吴刚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分割拆迁利益。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因拆迁引起的家庭纠纷不再少数,拆迁利益该如何分配,要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可单独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农村宅基地具有其特属性,结合本案的拆迁政策,宅基地有对应的区位补偿款,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相应的重置成新价,户口在拆迁房屋内的每人享有50平方米的回购房的指标。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如果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是老人,老人已经去世的,相关政策规定,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可单独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当然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有条件限制,除了要与老人长期共同居住外,也要满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另行分配其他宅基地。李松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登记在户主名下,但是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因此,老人去世后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由与老人形成共居关系的子女单独享有符合宅基地分配的原则,也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呼应。至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属于老人生前财产的转化,应属于老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来共同继承。
     享有安置指标的可主张房屋产权
户口在拆迁房屋的人口享有50平米的回购房指标,实践中如果享有指标的人口没有及时主张,事后在想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比较难得到支持。李松律师表示,最新的相关政策,享有购房指标的安置人口,在未明确表示放弃购房指标的情况下,应结合当地拆迁方案,查清拆迁款在个被安置人之间的分配情况、安置房屋与被安置人数比例、原告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在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情况、使用原告拆迁指标的平米数等因素,确定原告能够依据享有的购房指标,购买安置房屋,如不能分的房屋,可判令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享有回购房指标的安置人口,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老先生名下,吴刚和吴老先生共同生活至吴老先生去世,吴刚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没有其他的只宅基地,吴刚和吴老先生形成共居关系,因此拆迁安置利益中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应由吴刚单独享有,不应作为吴老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房屋属于吴老先生的遗产,拆迁后对房屋的重新成新价属于老人遗产的转化,应有吴刚和吴小莉来继承。吴小莉因户口取得的50平米回购房指标可以主张相应的面积房屋。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