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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和土地转让成功案例

家庭内部人死亡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返还给村委会的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田某5与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田某1、田某2、田某3和田某4。1999年,田某5与x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田某5承包位于x村的3块土地。根据当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承包方的代表姓名为田某5,全家人口2人,田某5和方某。而田某2、田某1、田某3和田某4等四人单独另外立户。田某5于2008年死亡,方某于2009年12月21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田某5和方某去世后,田某的子女们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认为,当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村委会发给产生争议。X村委会找到李松律师团队,要求团队律师代理案件。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田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要点:
        本案关键点是田某5和方某去世后,其生前所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分割。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内家庭承包户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本案中,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看出,田某5和方某生前分得的土地,均属于家庭承包方式,且家庭户内成员包括田某5和方某二人。田某5和方某死亡后,其生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故对田某1等人要求将田某5和方某承包的上述地块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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