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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和土地转让成功案例

村集体组织成员间转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的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2018年的7月份的一天,李某着急忙慌地找到我们团队律师,声称其收到法院的传票,xx村委会将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郝某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我们团队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李某参加了诉讼,维护了李某的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了x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1999年,xx村委会和李某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某地块。李某和郝某2013年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13年6月起,李某将合同剩余年限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郝某承包经营,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即2029年12月31日止。但时候村委会向法院提交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发包方为“xx村委会”,代表人为“王某”,所盖公章为“xx村委会”。承包方为“李某”,“李某”后有王某手写“2011年转让给郝某,x村委会2013.6.11”字样,上面盖有村委会公章。xx村委会提交了上述合同,但是不认可签字系王某签字,并且上面的村委会公章系伪造,xx村委会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李某与郝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因此应当是无效的。
        团队律师认为,李某和郝某之间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并非转让合同。因此上述的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当适用。

法律要点:
         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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