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土地承包和土地转让成功案例

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该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

【案情简介】
      杨柳2014年与张大福结婚,两人居住在张大福父母留下的北京某农村502号老宅内。张大福于2012年和苏丽丽离婚,儿子张小福跟着母亲生活,离婚时双方对502号房如何划分没有约定。2015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502号房纳入到了拆迁范围,张大福与开发商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与“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册4人,分别是张大福、杨柳、苏丽丽、张小福,每人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认购指标, 故乙方可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200平方米,单价为3000元每平方米。乙方选择一居室301号(面积45平方米)、两居室302号(面积60平方米)、三居室303号房(面积95平方米)各一套。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00万元,乙方应支付安置房购房款60万,余下240万元的差价款。张大福领取了拆迁款,半年后杨柳在家打扫卫生时发现了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约定301号房、303号房归苏丽丽、张小福所有,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拆迁款给苏丽丽、张小福180万元。杨柳看到协议后非常生气,认为签该协议时,张大福也没找自己商量,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经杨柳与张大福商量后,约定302号房屋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证办到杨柳名下,302号房屋归杨柳个人所有。随后,张大福写了个保证书,承诺302号房归杨柳个人所有。2018年的时候,安置房已经建好,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张大福拒绝将302号房办到杨柳名下。本就感情不和,加上此事刺激,杨柳决定和张大福离婚,但不知道依据张大福的承诺,自己是否可以取得302号房的所有权,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杨柳的叙述,看了拆迁政策等材料后分析道,杨柳要想取得302号房屋的产权,需要经过两步诉讼。第一步起诉张大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在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再进行第二步,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将张大福、苏丽丽、张小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为何分两步诉讼,首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处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302号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而302房屋系拆迁而来,该房屋涉及到其他安置人口的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男女双方以外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院一般不予分割,待离婚案件结束后,可另案诉讼解决。
      302号房因拆迁而来,因为有张大福等四人每人50平米的购房指标,故才有三套回迁安置房,这三套回迁房是四个人的共同财产,确认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实际是对四人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故杨柳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302号房的权利。而要与自己的配偶分割共有的财产,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处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补偿,因为502号房屋属于张大福的婚前财产,故杨柳不能取得原拆除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款。考虑到杨柳具有50平方米的购买指标,再结合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订有协议,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张大福又明确承诺将302号房归杨柳个人所有,故杨柳可主张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