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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购买回迁安置房引发的系列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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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向我们咨询,作为二手房的买受人,到底应不应该购买回迁安置房?或者说在购买回迁安置房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我们依据实际处理的案件谈谈购买回迁安置房应当注意的问题。
2013年, 赵涛与王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赵涛购买王建名下的302号房屋(302号房屋系王建危旧房改造购买的房屋,房屋的安置人为王建及其妻子郑娟、母亲高晓梅),房屋的总购房款为268万。签订合同一个月内,赵涛按照约定向王建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之后赵涛又向王建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合同签订之后的6年间,赵涛和王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办理等问题先后进行了6次诉讼。
第一次诉讼:王建之妻郑娟以“王建与赵涛恶意串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恶意串通不成立,驳回郑娟的诉讼请求。郑娟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次诉讼:王建以“其他房屋安置人不同意卖房,其与赵涛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将赵涛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并非不能履行,驳回王建的诉讼请求。
第三次诉讼:王建的母亲高晓梅和妻子郑娟以“对涉案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王建与赵涛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高晓梅与郑娟的诉讼请求。
第四次诉讼:高晓梅与郑娟依据产权划分协议书(产权划分协议书系王建、高晓梅、郑娟三人签署,约定高晓梅享有80%的产权,王建和郑娟分别享有10%的产权)将王建诉至法院,要求析产,期间,高晓梅去世,高晓梅的另外三个子女被追加为继承人。后法院判决王建享有30%的产权,郑娟享有10%的产权,其他继承人享有20%的产权。
 第五次诉讼:赵涛认为第四次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王建及其家人以倒签的方式签订产权划分协议书,于是赵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第四次诉讼关于产权份额的判决,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赵涛的诉讼请求。
第六次诉讼:赵涛起诉王建其兄弟姐妹,要求对方配合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次诉讼:王建以及其兄弟姐妹将赵涛诉至法院,主张王建与赵涛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但法院驳回了王建等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赵涛经历的一系列诉讼来看,作为回迁安置房屋的购买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作为回迁安置房屋的购买人,一方面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另一方面,因回迁安置房涉及到拆迁安置人的问题,因此,建议买房人在买房时可以要求所有拆迁安置人签署关于出卖房屋的同意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回迁安置房买卖的交易过程相对较长,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比一般商品房买卖相对要慢,因此,建议回迁安置房的购房者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完善,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五次诉讼中,法院为什么会支持赵涛的诉讼请求呢?
李松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建与高晓梅、郑娟之间的产权划分协议书是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赵涛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情,且赵涛在购买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同时,赵涛与王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王建应当为赵涛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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