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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村委会第二次批准宅基地之后,不予补偿宅基地面积差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

 

 
         2018年10月的一天,x村村委工作人员找到李松律师,声称被x村村民向女士起诉到法院。经过李松律师询问,了解了案件事实:
         1980年1月,向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x村16号院房屋内,院内房屋系朱先生父母建造且建造于二人婚前。1986年,因16号院距离附近的军区较近,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经北京市丰台区x乡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丰台区长x镇x村委会另批给朱先生、向女士及子女四人宅基地一处a,同时在《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中,明确原有房基地交集体。朱先生、向女士亦领取x村16号院房屋及树木折价款6000元。但是之后,朱先生和向女士仍然住在16号院内。
         1996年在朱先生与向女士诉讼离婚时,法院将16号院的房屋作为两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原审法院再审撤销了对x村16号院房屋的分割。向女士上诉称x村16号院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上诉请求没有支持。因a 块宅基地在朱先生和向女士在离婚之后一直没人使用,村委会将其收回。之后,向女士又向x村申请宅基地,村里面将b块宅基地批给向女士使用,现向女士b块宅基地的房屋面临拆迁,向女士认为b号院的面积远远小于16号院宅基地的面积,因此应当再给向女士相应的补偿。x村村委会收到传票之后,找到李松律师,李松律师代理了本案,李松律师针对本案案情,给x村委会提出了法律建议,认为之前16号院的宅基地已经收回,并且村里面已经给了向女士夫妇一定的赔偿。16号院宅基地已经与向女士夫妇没有关系了。之后又批给向女士的宅基地是基于重新申请,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律要点:
       1986年,因16号院距离附近的军区较近,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经北京市丰台区x乡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丰台区长x镇x村委会另批给朱先生、向女士及子女四人宅基地一处a,向女士一家将16号院交给村委会,x村委会才将a块宅基地批给他们一家,但当时由于向女士夫妇没有在宅基地上面建房,x村委收回了宅基地。在他们离婚之后,又重新给向女士批了一块宅基地。现在向女士主张,新批宅基地面积小于1986年所批宅基地,但未提供证据。李松律师认为,因x村委会已经给其另批宅基地,虽然向女士认为该宅基地小于16号宅基地,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其观点法院不应当采信,其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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