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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功案例

卖方恶意转移房产,买方如何要房?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王军通过中介从周丽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款1000万元,首付款800万元,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王军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万元的定金,王军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前5个工作日将首付款750万元支付给周丽,双方应于见批贷函3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缴税手续,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为了加快房屋交易进程,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王军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到了缴税的时候,因为房子已经升值到1300万元,周丽找各种借口拒绝配合,话里话外的意思希望涨价,并提出加价150万元,这样拖来拖去,双方没有在90日内完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周丽给王军发了个告知函,通知因为没有在9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合同履行期限已过,故解除合同。王军知道事情已无法协商解决,将周丽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发现,周丽将婚前的这套房屋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了丈夫秦辉的名下,合同没有了继续履行的基础。王军急得六神无主,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王军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因为房子已登记到了秦辉的名下,王军无法要求周丽单方配合办理过户,基于此背景下,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周丽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房屋升值的实际损失,因为周丽恶意将房子过户到秦辉名下,逃避合同义务,使得失去履行的基础,给王军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二是继续要房,因为秦辉与王军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其无法要求秦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要房子,必须得让房子再回到周丽名下。王军可先确认周丽与秦辉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房子回归到周丽名下,再要求周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秦辉与周丽系夫妇,按照社会的一般常理而言,秦辉对于周丽卖房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周丽将房子赠与秦辉,故意逃避合同义务,恶意损害王军的合法权益,秦辉作为知情人,接受了周丽的赠与,故可看作周丽与秦辉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王军的权益。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赠与协议应当无效。故,王军若想要房,需要打两个官司才能达到要房的目的。
      李律师了解到,周丽是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子过户到的秦辉名下,由于王军第一次打官司没有经验,在诉讼中没有做财产保全,才给了周丽转移房产的机会,如果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房产,也就没有了之后的赠与纠纷。
      同时李律师指出,实践中,类似本案,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避免当事人诉累,也可向法院申请将秦辉列为第三人,要求秦辉、周丽共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得到法院的许可,一个案件便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得看个案法官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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