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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成功案例

挂靠经营旅馆,法院判决停业损失归实际经营人所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1998年,张军从冯明手中租下位于北京某村的一处宅院,租赁期20年,从1998年到2018年,宅院分东西两处院落,冯明在西院落开办了北京市宏牛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在东院落经营旅馆行业,因为旅馆属于特种经营,需要工商部门许可,张军外地进京,人生地不熟,故与冯明商议,旅馆挂靠在冯明公司的名下,每年给冯明2000元的营业执照使用费。冯明同意了,特地到工商部门获取了旅馆业的营业资质。
        旅馆业生意日渐红火,张军想扩大营业规模,在东院落上加盖二层,同意租赁期满后,加盖的二层无偿由冯明所有,冯明自然同意,但双方并对未来可能遇到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作出约定。
        2016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该村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冯明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东院落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为500万元,二层的拆迁补偿费为200万元,张军向冯明索要700万的补偿款,但冯明主张,根据拆迁政策,以营业执照确定具体的实地经营者,东院落旅馆使用的是北京市宏牛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张军没有关系,至于加盖的二层,双方已经约定产权归冯明所有,那么拆迁加盖的二层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归冯明所有。
        冯明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想知道自己到底对这700万元的补偿款有没有主张的权利。
        李松律师认为,虽然经营旅馆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北京市宏牛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张军才是该旅馆的实际经营者,根据旅馆的账簿、入住人登记等情况可予以证明,而且张军在使用北京市宏牛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时候,是给过使用费的,故张军才是因拆迁而导致旅馆停产停业的实际损失者。至于加盖的二层,在双方没有对拆迁补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谁主张谁受益原则,由投资建设人享有加盖二层的拆迁补偿款。
        张军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团队指派律师了解到拆迁补偿款还没有从拆迁办打到冯明的银行账户,故通过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对7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予以了冻结,避免拆迁款打到冯明名下后,冯明私自转移该款项,从而增加后续执行的难度。最终,法院支持了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冯明向张军支付7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判决生效后,张军通过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700万元补偿款处于冻结状态,故执行起来非常的顺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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