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曹夫妇有两个儿子曹德军和曹德国,一家人住在老曹承租的301号公房内。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曹德军去黑龙江当了知青,曹德国倒是因为年纪小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知青返城的时候,曹德军回到了北京。老曹那时因重病住院,考虑到妻子性格内向,小儿子年纪还小,便把301号公房的承租人变成了大儿子曹德军。但为了防范意外的变化,一家人写了个协议,协议上列明一家人同意把301号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曹德军,但家里的其他人有权在房子里居住,以后若房子遇到拆迁腾退,相关利益由全家人共享。公房承租人变更之后,老曹就去世了,曹德军也去了外地工作安家,生了一个儿子曹小军,301号房也就一直由曹老太和曹德国居住着。曹德国长大成人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曹小国。2003年的时候,曹德国和母亲曹老太相继去世,留下了妻子张小兰、儿子曹小国母子相依为命。2016年的时候,曹小国的堂兄曹小军突然来到北京,要求曹小国和张小兰腾房,原因是301号公房的承租人是自己的父亲曹德军,而曹德军已在半年前去世,应由自己继承301号公房。面对堂兄的咄咄逼人,曹小国和母亲傻了,房子承租人确实是大伯,可当时父亲和大伯签的都有协议啊,父亲可是有权在这里居住的。曹小军反驳道,协议只是约定曹德国有权在301号公房居住,可没约定曹小国和张小兰有权居住。面对堂兄的反驳,曹小国显得有些无话可说,可自己和母亲毕竟无房可住啊,这可怎么办?没想到过了几天,曹小军竟然带着一帮人把曹小国、张小兰给赶了出来。母子俩只能租房住,但这个房子毕竟住了二十几年了,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住301号房,堂兄是否有权要求自己腾房?经人介绍,母子二人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曹小国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曹小军无权要求曹小国母子腾房,相反,曹小国有权要求曹小军腾房。原因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公房的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房享有财产权益及居住权益,但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01号公房的承租人是曹德军,曹德军去世之后,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直接继承,对于符合条件的共居人,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权的变更。作为曹德军法定继承人的曹小军户口不在301号公房内,不符合变更的条件,所以曹小军没有权利以自己是301号房的新的承租人自居,而要求曹小国、张小兰腾房。其次,根据老曹家家庭内部协议,曹德国有权在301号房居住,那么曹德国成家后,其家人自然也有权在此301号房居住。第三,曹小国和张小兰与曹德国在301号房共同居住多年,早就形成了共居事实,而且这个房子里只有曹小国、张小兰的户口在这,根据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现在也只有曹小国、张小兰具有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况且,曹小国、张小兰无其他房子,根本不具有腾房的条件。故李松律师建议曹小国、张小兰如下的诉讼策略,两人可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曹小国、张小兰对301号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待人民法院确认了曹小国、张小兰对301号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之后,曹小国、张小兰可再提起腾房之诉,要求曹小军腾房。
李松律师指出,当时曹小军强行把张小兰、曹小国母子赶出301号房,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要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曹小军的行为就处于违法的范畴。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以期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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