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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案例

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该如何分?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

【案情简介】
         杨柳2014年与张大福结婚,两人居住在张大福父母留下的北京某农村502号老宅内。张大福于2012年和苏丽丽离婚,儿子张小福跟着母亲生活,离婚时双方对502号房如何划分没有约定。2015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502号房纳入到了拆迁范围,张大福与开发商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与“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内户口在册4人,分别是张大福、杨柳、苏丽丽、张小福,每人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认购指标, 故乙方可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200平方米,单价为3000元每平方米。乙方选择一居室301号(面积45平方米)、两居室302号(面积60平方米)、三居室303号房(面积95平方米)各一套。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00万元,乙方应支付安置房购房款60万,余下240万元的差价款。张大福领取了拆迁款,半年后杨柳在家打扫卫生时发现了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签订的一份协议,协议约定301号房、303号房归苏丽丽、张小福所有,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拆迁款给苏丽丽、张小福80万元。杨柳看到协议后非常生气,认为协议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让张大福写了个保证书,承诺将302号房给自己。2018年的时候,安置房已经建好,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张大福拒绝将302号房办到杨柳名下。本就感情不和,加上此事刺激,杨柳决定和张大福离婚,但不知道依据张大福的承诺,自己是否可以取得302号房的所有权,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杨柳的叙述,看了拆迁政策等材料后分析道,杨柳的案子需要分两步,第一步诉讼离婚;第二步,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将张大福、苏丽丽、张小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为何分两步,因为302号房因拆迁而来,因为有张大福等四人每人50平米的购房指标,故才有三套回迁安置房,故三套回迁房是四个的共同财产,确认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实际是对四人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张大福与杨柳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他人财产予以分割,故杨柳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302号房的权利。而要与自己的配偶分割清共有的财产,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法律不处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补偿,因为502号房屋属于张大福的婚前财产,故杨柳不能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予以分割。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虽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张大福的名字,但宅基地区位补偿是以拆迁发生时该宅基地共同使用人为补偿对象,而拆迁时张大福、杨柳在502号房实际居住,故该补偿款由二人所有。而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承诺签约奖、拆迁促进奖、提前签约奖等补偿费用,杨柳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也有权分得相应部分。考虑到杨柳具有50平方米的购买指标,每平米购买价3000元,302号房6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购买指标10平方米,即使将这10平方米以市场价格购买,杨柳所应分得的拆迁款也远远覆盖302号房的购房款。况且张大福与苏丽丽、张小福订有协议,302号房归张大福所有,虽然此协议损害了杨柳的权益,但若杨柳认可此协议,张大福又明确承诺将302号房给杨柳,故杨柳可主张对302号房享有所有权。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及条件由拆迁政策予以确定,涉及到拆迁利益的分家析产,知道拆迁政策及协议内容,对于争取拆迁补偿非常重要。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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