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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放弃继承房产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8-03-06 浏览:


【案情介绍】
        老张夫妇有两儿一女,张大、张二和张小,一家人住在老张单位的301号公房内,1999年单位房改,老张花了3万元把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张的名字。2001年老张去世,张老太和兄妹三人对老张所拥有的房产份额有继承的权利,一家人商量把房子登记到张老太的名下,待老太太百年之后,兄妹三人再均分继承该房产。因房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兄妹三人做一个放弃继承的公证,张大因工作繁忙,写了一个放弃继承的声明,然后由张二拿着去公证处公证。张小因婚姻失败,精神受到刺激,智力残疾三级,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张老太隐瞒了张小智力残疾的事实,陪着张小到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2016年8月张老太去世,张大找到张二,商量继承301号房屋的事,没想到张二拿出房产证,说房子已经变更到自己名下,没有张大、张小什么事了。一打听,张大才得知,张二拿着张大、张小及母亲放弃继承的公证,在母亲的配合下,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了张二的名下。张大很生气母亲的偏心,当时说好放弃继承的前提是把房子过户到母亲的名下,待母亲百年之后,房子再由兄妹三人继承。现在房子直接过户到张二名下,自己和妹妹应得的那一份都没有了。到底张二能否直接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张大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张大对案件的陈述之后分析道,张大之所以作出放弃继承的公证,原因在于一家人已商量好先将房子过户到张老太的名下,待老太太去世之后,房子再由兄妹三人继承。张二却违背信义,拿着张大、张小放弃继承的公证,直接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本身就是对张大、张小的一种欺骗;况且,李松律师了解到,当初做放弃继承公证时,张大本人并没有到公证处,而放弃继承的公证是需要本人到场的,故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外,张小存在智力残疾,有残疾证为证,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为若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监护人的追认,但监护人的追认行为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张小做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故该行为即使得到监护人的追认,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对于公证处所做的张大、张小放弃继承公证的问题,可申请公证处对该公证进行复查,对该公证予以撤销。同时,张大也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妹妹张小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后,张大、张小再申请行政机关撤销对张二颁发的301号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张二名下的房产证被撤销后,301号房又重新回到老张的名下,张大、张小再将301号房作为遗产,对该房进行产权分割。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至亲之间,基于浓浓血缘关系上的相互信任,即使涉及到价值巨大的房产分割,往往也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口头商量,而不是通过协议落实到纸面上。但正因如此,房产一旦分配不公,矛盾骤然激化亲情反而丧失殆尽,故涉及到财产的分割,还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完善,亲情反而能得以存留。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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