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二手房纠纷案例

一审因网签纠纷解除合同 二审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案情简介】
        张军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经过房产中介与钱女士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军以450万元的价格购买钱女士位于东城的房屋,定金10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40万于同年7月26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若买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为了少交税费,双方约定办理“高贷低过”网签手续,先以450万办理网签获得银行批贷后,再撤销该网签,以300万元的房屋价款办理网签,缴纳税款办理过户。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个“阴阳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房屋装修装饰价款15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张军支付了定金10万元,王女士配合张军办理了网签,张军获得银行批贷后,房产中介向住建委申请撤销网签。但当张军要求钱女士配合办理第二次网签时,钱女士以“阴阳合同”不合法为由予以拒绝,要求张军全款纳税,并要求张军支付首付款。但张军认为若全款纳税,会极大的加重自己买房的成本,故双方有些僵持不下,但考虑到阴阳合同确实不合法,张军最终决定以450万房款缴纳税费。经过沟通之后,张军于2016年9月8日向钱女士转账支付了136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张军要求钱女士于2016年10月15日到税务机关配合办理交税,但钱女士并无回复,故张军认为钱女士不会如期赴约,当天钱女士到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张军之后,短信告知因张军原因没有完成交税,之后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一审法院以因网签处于撤销状态,买卖双方无法交税及办理后续手续、张军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军赔偿房屋总价款20%既90万元的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张军十分憋屈,自己已经同意全款交税,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况且房子已经涨了100多万了,自己房子买不成了,倒还要赔偿对方90万。心灰意冷之际,张军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二审。
【律师意见】
        李松律师发现,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装修装饰总价款为150万元,但房屋只是普通装修且只有普通家用电器,故双方明显协商一致才达成此“阴阳合同”。因房屋价值上涨,卖方违反诚信拒绝配合办理网签,但“阴阳合同”确实违规,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阴阳合同”条款。张军最终通过短信、电话明确告知钱女士以全款进行交税,并支付了首付款,钱女士收取首付款之后,并不配合办理交税、过户,故是钱女士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况且网签虽然处于申请撤销状态,但双方可以将此网签撤销之后再办理新的网签,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基础。一审法院仅以网签处于撤销状态就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一审法院以补充协议为由判决张军承担房屋总价款20%即90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诉讼意见,认为合同并没有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关于双方避税问题因双方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对此问题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故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二手房买卖设置阴阳合同条款风险很高,同时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契约精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双方造成极高的成本。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原文若要转载须经同意并须注明文章出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