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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公房承租人配偶签署的分割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

【案情简介】
        2015年,赵明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张曼曼喜结连理,因张曼曼是外地人,故将其户口迁到北京,户口迁入的过程中,发现弟弟赵军已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原来,1999年赵德贵去世后,留下两间直管公房,兄弟俩各住一间,户口都在房子里。2001年赵军结婚后,房子就不够住了,赵明心疼弟弟,就把房子让了出来,自己租房住,但没想到弟弟竟私自变更成了承租人。赵明找到赵军,质问明明是父亲留下的房子,赵军有何权利私自变更承租人。最终,在赵明的要求下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兄弟俩对公房享有“共同使用、共同所有”的权利,以后若遇到拆迁腾退,由兄弟俩平均分配拆迁利益。2017年,北京进行城市建设,两间公房被纳入拆迁腾退范围,赵军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赵明找到赵军,要求分割拆迁利益,但赵军翻脸不认人,认为自己是承租人,拆迁利益都归自己所有,至于已签订的协议,赵军不认可,说字不是自己签的。赵明找到拆迁办,但拆迁办说自己只对承租人,赵明不是拆迁协议合同主体,无权要求知悉拆迁协议具体内容,至于拆迁利益分配,属于家庭内部纠纷。赵明明白只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故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李松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赵明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赵明有权分割拆迁利益,原因在于其与赵军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已在协议上写明平均分割拆迁利益,就应按照协议约定,平均分割拆迁利益。赵军主张协议虚假并不是其亲笔签字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不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赵军只是否认但无法举证,自然不能否认协议的效力,至于拆迁利益,因为赵明不是被拆迁人,非拆迁合同的相对主体,故拆迁办不会告知拆迁协议的具体内容。但若诉至法院,可申请调取证据,获悉拆迁协议,分割拆迁利益。
        赵明问,房子明明是父亲留下的,拆迁办是否能不经过自己的同意,直接与赵军签订拆迁协议?李律师称,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的公房拆迁确实都是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由承租人领取拆迁利益,故赵军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没有问题。
       赵明又问,当时赵军变更承租人时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赵军能私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吗?李律师称,根据《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变更承租人时,赵军应取得赵明的同意,故赵军私自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损害了赵明的权益,此公房承租人变更行为应无效。承租人变更行为无效后,公房承租人又回到赵德贵名下,因公房拆迁而获得的利益应看作是赵德贵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不动产纠纷的行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五年,考虑到承租人变更时间比较早,提起行政诉讼有时效风险,故李律师建议赵明直接依据协议分割拆迁利益。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公房承租人变更与拆迁利益的归属息息相关,故熟悉公房政策,遇到房产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非常重要,不然容易导致应属自己的合法权益落空。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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