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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儿子占有拆迁款,老太太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


【案情简介】
        宋大海与宋淑梅有两个子女,儿子宋军,女儿宋玲,全家住在502号公房内,承租人是宋大海。2012年宋大海去世,宋淑梅继续在公房里居住,承租人没有变更。2016年的时候,因为想念嫁在外地的姑娘,宋淑梅搬到女儿宋玲那住了一段时间,回到北京的时候,发现房子已经被拆了,宋军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500万元的拆迁款。宋淑梅找到宋军,表明被拆的502号房是一大家子的,要求自己分得部分拆迁款作为养老的费用,宋玲也应分得一部分。宋军拒绝了,表示自己是公房的承租人,只有公房的承租人才能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获得拆迁利益,所以全部的拆迁利益都是自己的。宋淑梅生气儿子的自私、寡情,质疑公房的承租人明明是宋大海,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但没想到宋军拿出了新的公房租赁协议,原来宋军在2015年就将承租人变更成了自己。没经过自己许可宋军能擅自变更承租人吗,难道承租人变更成宋军了,自己和女儿就不能分得一分钱的拆迁利益吗?带着一系列问题,经人介绍,宋淑梅和女儿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宋淑梅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道,北京市住建委于2006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下同),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故,北京公房拆迁,由承租人将公房购买作为私产,再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签订协议,获取拆迁利益。因为宋军已经变更成为502号房的承租人,故拆迁办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没有问题,领取拆迁利益有合同基础。宋淑梅和宋玲想要拆迁利益,必须先把宋军是502号公房的承租人资格否定掉,只要否定宋军承租人的资格,那么502号公房承租人仍是宋大海,由该承租权转化而来的拆迁利益可以看做是宋大海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宋淑梅、宋玲就有权利继承该拆迁利益。
        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宋淑梅的户口在502房内,一直在该房居住,在北京又无其它住房。故根据此规定,宋军变更承租人需要经过宋淑梅的同意,否则此变更承租人的行为存在问题。因为502号房属于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承租人变更是房管部门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宋淑梅可提起行政诉讼,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政府撤销502号公房的承租人变更行为。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公房承租人变更往往会涉及潜在的数额巨大的拆迁利益,家人之间又往往因承租人的变更问题而亲情破碎、产生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家人之间可提前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利益的分配方式。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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