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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假离婚成真 如何讨回前夫转移的房产?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

【案情简介】
        张红和张由是大学期间的恋人,毕业后两人结婚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一居室302号房,房子登记在张由的名下。2013年的时候,张红的父亲想在北京买一套房,但因年龄太大,从银行不能贷款,所以想以张红的名义购房,并办理银行贷款。因张红、张由名下已经有302号房,因当时北京规定家庭购买第二套房的时候首付款比列及过户时的税费和首套房相比都较高,为了少交税费和首付款,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为是为了买房而离婚,两人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签订了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对房产产权分割也没有做出具体约定。离婚后,张红以自己的名义帮着父亲买了房,之后找到张由商量何时复婚,但张由总是以工作太忙进行推脱,这样一拖再拖,不经意间就过了2年,直到有一天张红碰到大学同学,才得知张由早已结婚。张红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如五雷轰顶一般,找到张由,张由直言复婚是不可能的了。张红伤心之余,要求张由写下一个协议,协议约定302号房归张红所有,张由同意,但在协议的最后一条加了一句,该协议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签订不久,张红拿着协议去公证处公证,一查才知道张由把302号房子过户到了现在的妻子王宁的名下了,张红找到张由,张由却说,协议上约定了经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现在还没有公证,故协议无效。对于张由出尔反尔的行为,张红又气又急,虽然自己住着房子,但房子已经登记到王宁名下了,而且协议是否如同张由说的无效?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房子啊?经人介绍,张红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看了张红带的材料听了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分析道,张红想要回302号房,得分三步走,第一步使得房子重回到张由、张红名下。302号房是在张红、张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登记在张由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双方对该财产还是处于一种共有的状态,张由擅自将该财产转移到其现任妻子王宁的名下,侵犯了张红的财产权益,张红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由私自将302号房过户到王宁名下的行为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房产过户到王宁名下无效,则302号房又回到张由名下。第二步确认张红与张由第二次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虽然第二次财产分割协议中最后一条约定,该协议经公证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此协议双方一经签订既生效。双方既然约定协议一经签订就已生效,再约定协议经公证发生法律效力就多此一举了,一份协议也不能生效两次。故张红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第三步以此生效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张由配合其进行302号房的过户登记。当法院判决张由、张红第二次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张红可拿着该协议诉至法院,要求张由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配合自己进行302号房的权属转移登记。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张由仍不履行,张红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拿着法院的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302号房的过户登记。
        听了李松律师的分析之后,张红不由地暗暗松了一口气,看到了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为了买房少交税而办理“假离婚”的案例很多,很多时候所谓的“假离婚”成了“真离婚”了,到那时再追悔可莫及了。同时,即使办理假离婚,对于像房产这种价值巨大的财产,最好以书面形式对其产权份额予以明确划分。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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