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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为买房离婚,购得的房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

        2003年,张华和杨婷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年后开始同居,2006年,二人筹划着结婚。杨婷提出结婚后希望有自己的房子,张华也觉得婚后有了孩子还是有房子比较好,于是二人开始看房。最终敲定了一套三居室,房屋总价款13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剩下的由杨婷的公积金贷款。自二人同居后,张华所有的收入都交给杨婷保管,一年多的时间二人共存有40万元的,还差20万的首付款张华的父亲张立给补上了,付款当天和杨婷一起到银行取了款。
        买好房子后,小两口登记结婚,200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杨婷名下。2009年生了一个男孩,一家三口十分幸福。2015年,二人想再买套房,但是二套房贷款比较高,于是杨婷提出二人假离婚,离婚后以张华的名义买房,张华没有贷款记录,还是首套房。张华一想只是假离婚,买了房之后再复婚就可以了,于是二人签了离婚协议,约定二人自愿离婚,孩子归杨婷抚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之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手续后的第二个周末张华下班后发现自己家的门锁被人换了,自己的东西也被堆到了门口。张华立刻给杨婷打电话,杨婷说我们都离婚了,房子也是我的,你赶紧搬走吧。张华一听蒙了,不是说假离婚买房么,怎么就真离了?杨婷说领了证就是真离婚,没有假离婚的说法,让张华赶紧搬走,之后张华在也联系不上杨婷。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成真了,这房子也没了,孩子也见不到,愤怒的张华将杨婷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分割夫妻的房屋。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从法律上讲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不管张华和杨婷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否有真实离婚的意愿,二人在法律上已解除婚姻关系。
        张华和杨婷在结婚前购买的三居室,其中有张华父亲的出资,也有二人共同的出资,且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屋,结婚后又共同还贷,虽然登记在杨婷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张华和杨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李松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约定和事实相悖,张华可通过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该项内容,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具体的分割,婚前共同出资部分及其增值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别享有相应的分割,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按照共同共有,一人一半予以分割。至于离婚协议中其他约定如孩子抚养权等能否撤销,李松律师表示因该协议已经生效,也没有法律上可撤销的理由,亦没有发生法律上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因此想要撤销比较困难。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张华和杨婷离婚协议中“没有共同财产”的约定,确认三居室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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