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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

购买父母的房子 姐弟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案情简介】
        张军上有一个姐姐张大,下有一个弟弟张小,三人小时候和父母一起住在父亲老张承租的位于朝阳区的单位的公房内,待三人长大成人后各自搬了出去组成了自己的家庭。90年代的时候,张军与自己的妻子离了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房子归了妻子,因为当时父母除了朝阳区有一套承租的公房外,在东城还承租的有一套公房,于是张军就和家人商量,想先住在朝阳区的这套公房内,父母同意后,张军就带着孩子住了进去。1999年单位房改,老张把朝阳的这套公房买了下来,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01年的时候,老张因病去世,全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对老张遗留下的财产如何分割也没有进行商议。但张军想着父亲留下的房子毕竟属于自己的,老是在这住着并不是件事,于是就把家人召集一起说想把朝阳区的这套房子买下来,大家想着张军的这个做法合情合理都同意,于是比照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将该房屋作价21万元。姐姐张大首先表态,这21万元自己一分钱不要,属于自己的那份留给母亲养老用,弟弟张小和母亲居住在一起,照顾着母亲的衣食住行,也说属于自己的那份留给母亲养老,最后大家达成了一致意见,这21万的购房款就留给母亲养老用了,谁也不要。2015年的时候,张老太因病去世,办完丧事后,张小找到哥哥张军、姐姐张大,要求他们配合自己办理过户东城区父母留下的房子,因为张小一直照顾母亲,母亲生前也向张军、张大说过要把这套房子留给张小,故张军表示同意,同时也让张大、张小配合自己办理朝阳区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张小自然同意,但是姐姐张大不乐意了,张大认为东城区的房子属于母亲留下的遗产,不能由张小一人继承,姐姐这边不配合张小办理过户,张军的这套房子自然也办不了过户,原来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因为房子的问题陷入僵局,关系越来越差,尤其张大与张小的关系已经到了接近破裂的程度。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张大一纸诉状将张军、张小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朝阳和东城区的两套房子。张军既气又急,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经人介绍,找到本报的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分析认为,朝阳区的房子登记在老张名下,属于老张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老张去世后,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张老太、张军、张大、张小有权继承,因遗产没有分割,故大家对遗产属于一种共同共有的状态,张军用21万将该房买下,获得了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张军支付了购房款,又在该房屋实际入住至今,大家也都没有提出异议,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就。张大、张小不要自己部分的购房款属于自己的处分,对该合同的有效成立不造成影响。故李松律师建议张军,现在他应该做两件事,第一件事就是赶快起诉,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张大、张小配合自己进行朝阳区房子的过户,然后拿着法院的立案凭证请求法院暂时中止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件事就是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且家人对于其购买朝阳区的房子,是知道且同意的。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本案中若张军买房时就与家人立下一纸字据,张老太也留下一纸字据将房子留给小儿子,那么也就不会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亲情或还可保留。同时既然张大、张小已经同意张军的买房行为,就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是一个传统的社会,家庭在社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往往基于亲情而忽略了契约的作用,从而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故在交易中以契约约束双方,反而有利于亲情的更加稳固。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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