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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拒签买卖合同,赔偿买房人巨额损失
发布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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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与老李的代理人小李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老李将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套房子以251万元的价格卖给老张;协议签订后老张给老李10万元人民币定金,约定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但是协议签订后老张多次要求老李签订后续合同,但是因为北京房价突然暴涨,老李以小李在没有获得自己授权的情况下代理其签订了协议,故不认可《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但是老张通过提供其和中介、其和老李、其和小李的电话录音可知,老李对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是知情的且许可的。老李的妻子王老太提起了特别程序,提请法院判决老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法院依法宣告老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老张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纠纷律师团队。李松听了老张的叙述之后分析到,有确切证据证明老李夫妇许可自己而儿子小李代理他们去出售房子,故老张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对老李是有约束力。只是在《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中,双方并没有就价款的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故不能把其看成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因老李故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故老张可向老李主张双倍定金,同时可向老李主张因其违约导致自己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判决老李双倍返还老张定金20万元,同时赔偿老张损失9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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