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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房产律师支招成功分得公房拆迁利益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


【案情简介】
        老王夫妇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大和王小。一家四口居住在由老张承租的位于海淀区的3号直管公房内。子女陆续成家后搬出,由老张夫妇在此居住。2007年,老张夫妇先后去世。对父母遗留下来的公房该如何分割,兄妹俩没什么主意。经人介绍两人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李松律师建议兄妹两可以签订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一人名下,然后将房屋对外出租,出租所得收益由兄妹均分。若房子将来拆迁了,所得拆迁利益也可由两人均分。这样一来,既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公房的财产性收益,也可避免未来双方因该房利益分割发生纠纷。两人接受了李松律师建议,并商定公房承租人变更为王大。2013年,王大去世,王大的儿子王军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所得的租金与姑姑王小均分。
        2014年该公房拆迁,王军作为承租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2套两居室和400万的拆迁利益。王小找到王军希望按照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得拆迁利益,但遭到了王军的拒绝。王小找到李松律师,李松律师表示王小不必着急,先前建议其和王大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其实已经为未来这场发生的纠纷做了准备,因为该份协议对王军也是具有约束力的。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被拆迁的公房是由王大、王小的父亲王老头承租,王老头去世后,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该房屋拆迁所得转化为王老头的遗产,二人作为王老头的继承人,有权对该笔将来可能取得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约定。王大、王二主体适格,《财产分割协议》亦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真实有效。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二已依照合同约定配合王大将承租人变更到王大名下,王大每年也将出租所得收益分配给王二。王大去世后,王大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王军来行使,王军也按照协议的约定每年给王二分配出租所得收益。同时,李律师指出,王军取得该公房的承租权是基于原承租人为王大,而王大取得承租人资格是基于王大、王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王大、王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王军亦有约束力,王军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将拆迁所得利益由王二、王军平均分配。
        李松律师表示,如果王军坚决不同意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所得利益,王二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调出王军和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方式分割王军取得的拆迁利益。
        李松律师表示,对于有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割拆迁利益。如果没有协议,也未变更新的承租人,拆迁时对于房屋的补偿一般按照原承租人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予以继承;对于户口的补偿则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其他的提前搬家奖励、周转费等则有实际居住人享有。如果拆迁时已经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除了对户口的补偿由户口在册人员享有外,其他拆迁利益由新的承租人享有。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大、王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且该协议对王军有约束作用。
        此案后,李松律师又代理王二要求王大按照《财产分割协议》,支付给王二相应的公房拆迁利益,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军将公房拆迁获得的两套两居室中的一套以及400万元的拆迁款的一半200万元返给王二。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亲人之间碍于情面,涉及财产很少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由于法律知识不熟,协议内容也不规范。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尤其是房子的问题时,最好找到专业律师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这样可以规避未来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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