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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公房承租人去世,法院判决拆迁安置房产子女共有?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

    【案情简介】
    老刘和王老太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刘一、刘二、刘三,一家人住在老刘承租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直管公房内,承租人为老刘。1990年老王太去世,2002年公房租赁期满没有续签,2005年老刘去世,老刘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公房也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该公有住房一直由刘一及其儿子刘明居住,该公有住房内有刘明和刘二的女儿刘小小的户口。2007年北京市进行危旧房屋改造,该公有住房在该拆迁范围内,2012年10月,刘明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协议上被拆迁人一栏写道“老刘(已故)、刘明”,约定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为其安置一套住房,该房屋已于2015年7月交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现由刘明居住。刘明认为其为该公房的被拆迁人,故据此享有该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益,而刘二、刘三认为老刘遗留下来的公房为其遗产,因该公房拆迁而得的回迁安置房应作为老刘的遗产进行分割,刘小小认为因其户口在该公房内,故对该回迁安置房享有居住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双方诉讼主张】
    刘一、刘明称,老刘签订的承租协议已于2002年到期,到期后也没有续签,且老刘已于2005年去世故不再是公房的承租人,亦不能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拆迁利益。而这些年来,公房一直由二人居住,刘明的户口也在该公房内,故       刘明应为该公房的实际承租人、被拆迁人,故因拆迁所得的房产应由刘明所有。
刘二、刘三、刘小小称,老刘生前承租了该公房,去世后该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没有进行过变更,故将老刘承租的公房拆迁而来的回迁安置房应作为老刘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刘小小认为因其户口在被拆迁公房内,故应获得该安置房居住使用权。
    【律师分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老刘去世后该公房承租人并没有进行变更,继而发生了拆迁,从而转化成了该安置房的相关权益。虽然直管公房处置权本身不能直接发生继承,但公房的承租权,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租赁合同,承租的公房具有很大的财产权利、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拆迁后,该公房已转化为具有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该安置房应当被视为老刘的遗产。虽然在拆迁之前老刘已经去世,但是其生前对该公房的承租权,在拆迁后已转化为一种财产权益,由此承租公房转化而来的安置房也应该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有,故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对该遗产进行分割。
    李松律师认为,刘一、刘明虽在该公房居住且刘明户口在该公房内,但截止到该公房拆迁时,并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而承租人的认定应以在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故刘明不能作为该公房的承租人从而享有承租房屋的拆迁利益。而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故拆迁安置房屋的取得并未考虑安置人口因素,因此刘明、刘小小都无法主张因其户口在该公房内从而享有回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李松律师接受刘二、刘三的委托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刘二、刘三对拆迁所得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安份共有。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6次开庭后,最终认定该回迁安置房应属于遗产范围,判决房屋由刘一、刘二、刘三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
    李松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了,公房的承租权而转化的财产权益,在承租人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来予以继承,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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