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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离婚时该怎么分
 
【案情简介】
     2013年,秦先生和白女士在朋友婚礼上认识后迅速恋爱,并于同年结婚。因婚前二人了解不多,结婚后各种矛盾开始慢慢显现,到2016年,双方疲于应付彼此,也没有孩子,决定协议离婚,对存款、股票等都没有异议,但对两套房子双方争议比较大。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607号房,是秦先生和白女士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总价400万元,其中秦先生父母出资300万元,白女士父母出资100万元。秦先生认为自己家出资多,应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白女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
登记在秦先生名下的308号房,是婚后秦先生用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秦先生认为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白女士认为购房和取得房本都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像秦先生和白女士这种情况,婚内取得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离婚房产律师李松律师表示,婚内取得的房屋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后父母出资,产权如何分配
      就607号房来说,该房屋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607号双方父母都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李松律师表示,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如果607号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秦先生和白女士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即秦先生享有四份之三的产权,白女士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律师指出,婚后父母出资,还有多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父母全部出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如果父母出资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给对方相应份额的赔偿;如果父母只出资部分首付,根据《婚姻解释法(二)》之规定,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08号房是秦先生出售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登记在秦先生名下,如果该笔婚前个人财产只能够支付308号房的首付部分,那么首付部分所占的比例属于秦先生个人财产,秦先生和白女士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分割。如果该笔婚前个人财产能够支付308号房所有购房款,那么308号房属于秦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借款购房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松律师表示还有一种类型是婚后双方借钱购房,那么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如果双方共同借款购房,或者是一方借款,双方共同还贷的,购买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房屋平均分割,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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