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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丈夫把拆迁房给了别人,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1-14 浏览:

  【案情介绍】
    李老先生是北京通州某村人,早些年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之后在那盖房结婚生子,日子过得倒也舒适。后来,因自己年事已高无法在下地劳动,加上孩子们也都长大成家立业,李老先生决定把家里的8间房屋分给两个儿子,最终李老先生与两个儿子达成约定,李卫国分得五间,李建军分得三间,但是给李卫国的五间房中要先留下1间供自己居住使用,待其去世后再给李卫国,两个儿子每年为他提供一定的粮食供他生活。一家人签署了分家单。
2015年,因旧城改造,李老先生所在的村子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李老先生一家可以获得一套三居室,两套两居室。由于李老先生早已去世,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与李家兄弟签订了协议。李家两兄弟经协商,对于安置的一套三居室登记在李建军名下,剩余的两套两居室登记在李卫国名下,兄弟俩签订了《拆迁补偿分家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分家协议》的内容,兄弟俩又到拆迁单位办理了拆迁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拆迁手续刚办完没多久,李卫国却出了车祸。李卫国住进了医院,一天,赵红霞到医院看望李卫国时,正好看到一个陌生女子也在医院里照顾丈夫,俩人有说有笑,赵红霞通过直觉可以断定,这个女人就是破坏他家庭的第三者。原来早在十年前,李卫国便有了外遇,近十年一直和小三住在一起,赵红霞为了顾及家庭也就忍了。没有想到在医院里会遇到小三,一股无名之火顿时涌上心头!赵红霞与李卫国及小三大吵起来,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李卫国动手打了赵红霞,赵红霞决定离婚。李卫国担心会婚时,赵红霞会分得拆迁安置房屋,便和弟弟李建军去拆迁单位更改了回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人,将原本登记在李卫国名下的两套两居室全部变更到李建军名下,以后房产证办下来,两套两居室都会登记在李建军的名下。
【律师分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本案中李老先生分家及李家兄弟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的事实,均发生在李卫国与赵红霞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分家单及《拆迁补偿分家协议》的内容,拆迁补偿的两套两居室,应算作是李卫国、赵红霞的夫妇共有财产。后来由于赵红霞提出离婚,李卫国出于让赵红霞净身出户的目的,他和其弟弟李建军去拆迁办更改了房屋登记人,将原本属于李卫国、赵红霞夫妇的共有房产,转移登记到李建军名下,此行为明显符合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俩兄弟到拆迁单位更名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同时李卫国也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这两套安置房还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目前不具备分割的条件。婚姻房产李松律师建议,赵红霞此时应当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家兄弟的更名行为无效,如果法院认定更名行为无效,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再进行析产分割。另外,对于李卫国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对于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有财产。
    拆迁房纠纷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配偶有了外遇,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保持冷静,首先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搜集相关的证据,采取正确的诉讼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李松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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