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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父母各留一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发布时间:2015-02-13 浏览:

  刘老太和张大爷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二人育有两子张明和张亮。随着年纪的增大,刘老太和张大爷夫妇生活也来越不方便,就想跟孩子一起生活。由于刘老太和大儿媳合不来,所以就想到小儿子张亮家住。但二儿媳觉得自己照顾两位老人有些吃力,于是全家商量后决定,刘老太到小儿子居住,张大爷到大儿子家居住。商量好后,两个儿子就将父母分别接回了自己的家。刘老太与张大爷的房子就租了出去,租金作为刘老太和张大爷的生活费,一家一半。两个儿子很孝顺,刘老太和张大爷都得到了很好的照顾。2012年5月,张大爷去世,同年12月,刘老太也去世了。父母均去世后,张明提出要分割父母的房产。此时,张亮拿出母亲的遗嘱说房子母亲已经给我了。不料,张明也拿出一份张大爷的遗嘱,写着房屋由张明继承。两份遗嘱,这怎么办?张明主张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有处分权,且父亲在遗嘱中写明了是与母亲商量之后决定将房子给自己,父亲的遗嘱在后,应当以父亲的遗嘱为准。

  问题:上述两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

  律师解析:
  两份遗嘱均部分无效,张明和张亮各继承二分之一房产。
  李松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的财产。但本案例争议房屋属于刘老太和张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不能单独处分。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张大爷一人名下但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刘老太和张大爷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故,二人的遗嘱中处分配偶房产份额的那部分无效。
  此外,张大爷虽然在遗嘱中写明是与刘老太商量之后共同作出的决定,但并无刘老太的签字,不能证明是刘老太的真实意思。且张明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刘老太有将房产留给他的意思表示。
  综上,张明依据张大爷的遗嘱继承属于张大爷的一半房产,张亮依据刘老太的遗嘱继承属于刘老太的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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