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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案例

住宅楼裂缝用透明胶带固定,房产律师提醒房屋质量维权

发布时间:2014-10-10 浏览:

  新华网报道山东济南历山东路2号一居民楼出现楼体柱子多处开裂,用透明胶带捆绑固定的情况。一些居民反映,外出家门十分担忧,有时抱头出行。
  今年来,各地楼房倒塌伤人事件频发,楼房质量问题引人关注。老百姓用一辈子的积蓄买套房子,结果发现质量有问题,甚至无法居住。那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该怎么办?由谁来维修?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建议-----
  一、收房时,注意检查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查看开发商是否提供上述“两书”,如果没有,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二、居住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及时请求维修
  如果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保修期内,就与开发商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对于工程质量引起的永久性缺陷,开发商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不受保修期限制的。
  对于工程质量引起的墙皮脱落、屋内漏水等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但不能因此而要求退房,除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也可以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装修的费用、损害的赔偿等。
  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松律师还提醒大家,入住房屋后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公司;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切勿通过不交物业费来解决问题,从而耽误了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问题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在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缺陷。很多购房者对房地产法律知识不太了解,最好邀请专业的律师,帮您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
  法条链接: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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