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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

贪便宜买不满五年经适房,合同无效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

       2009年初,市民胡先生发现,自己的很多朋友都买了房子,并且陆续装修入住,一打听,才知道他们都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拆迁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这些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一般价格都比较便宜。尽管胡先生自己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可以上市交易,但是经不住低价的诱惑,决定占这个便宜。
      胡先生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劝说胡先生抓紧时间买房,说房价已经有了上涨的苗头,等这些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之后,就不是这个价格了。胡先生对于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十分担心,中介公司说,这些经济适用房虽然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先签买卖合同,再到公证处去办理转让公证,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房产证是一样的,五年期满再去办过户,他们中介公司都是这么解决的。 胡先生被说动了,很快在中介公司的帮忙下,找到了丰台区的一所房子,80平米,65万,比市场价便宜了近三分之一。
      签合同时,胡先生付了房主两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余款在办理转让公证后一次性付清。胡先生还付了中介12000元中介费。 不料,当胡先生按照中介所说到公证部门准备办理手续时,被告知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可以办理转让公证。
      胡先生找房主和中介商量,房主不同意返还定金,说只能先这样了,反正协议里也写了满五年之后去过户。中介也说,很多人都是这样买卖的,不用担心。胡先生虽然心里不踏实,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寄希望于五年之后能顺利过户。 谁知一年以后,北京房价几乎翻了一倍,原房主突然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愿意将购房款还给胡先生。 胡先生一下子懵了,心里担心的情形终于发生了,只得硬着头皮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规定,属无效。原告基于该合同取得的两万元定金与全部房款65万应返还。 胡先生表示,他将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中介追索12000元中介费,以及向原房主提起诉讼,索赔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
      李松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的风险非常大。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房主极有可能主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不再出售房屋。买方将面临房价上涨的困境,处境十分被动。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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