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成立,借名人应协助出名人办理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20-01-17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512楼2门202室房屋为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3.诉讼费用双方合理分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经唐山市政府批准,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以成本价向被告单位员工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告从中间人李志民得知被告无购买意向,在李志民的撮合下,原告出资186599元购房款,以被告名义购买了本市路北区祥荣里512楼2门202室住房。1999年9月2日原告缴纳了土地出让金655元及证件费用21元,所有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2000年8月原告交纳了大修基金、物业、热力等费用,领取了小区入住搬迁许可证,开始装修并缴纳了搬家装修垃圾清运费,自此原告对该房产进行管业居住至今。2009年经唐山市政府批准该小区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原被告协商未果。
李某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经人介绍,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向被告单位出售的××区房屋。原告刘某以被告名义向被告单位交纳购房款共计186799元。1999年9月2日,原告向唐山市土地管理局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655元和证费21元。案涉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刘某居住至今,水费、电费、热力费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另查明,案涉房屋《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书》《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用热合同》及水、电、物业等费用票据原件等在原告处保管。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就本案而言,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事实,从购买房屋出资、实际居住、水、电、物业等费用交纳、原始票据的持有等情形能够确定原告刘某系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512楼2门202号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原告请求确认唐山市路北区祥荣里512楼2门202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区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由原告刘某负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