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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律师解读

以借名买房要求确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代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小区9号楼3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侯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离婚,代女士系侯先生之母。代女士和其爱人侯某于2002年11月16日出资275700元购买了诉争房屋。代女士、侯某与侯先生约定该房屋由侯先生代为持有,未经代女士和侯某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2005年1月5日,以侯先生名义办理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05年5月侯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他们二人与代女士夫妇一起住到了诉争房屋。2015年李女士起诉侯先生要求离婚,2017年10月1日李女士将诉争房屋钥匙更换不让代女士进屋。侯先生在未经代女士和侯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私自变更至李女士名下,严重侵害了代女士的合法权益。虽然诉争房屋登记为侯先生所有,但代女士和侯某才是实际出资人。

侯先生辩称:
      同意代女士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确实系父亲侯某和母亲代女士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侯先生名下。认可代女士所述的与侯先生之间的口头约定事宜。2010年左右,侯先生未经父母同意,为了将诉争房屋的性质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故瞒着父母办理了虚假房屋买卖手续,将该房屋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实际上双方没有任何房款的支付。后侯先生以夫妻名义进行了抵押贷款。2015年李女士起诉离婚,2017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该房屋。

李女士辩称: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女士已于2016年3月就诉争房屋提出过相同的诉讼,2017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本案系其重复诉讼,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不予受理。原告并非合法的诉讼主体,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为侯先生办房产证系其自愿行为,属于对侯先生的赠与,侯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在侯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侯先生自愿将该房屋赠与李女士,是侯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现李女士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原告无权就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向李女士主张任何权利。
       诉争房屋已于2010年完成过户手续,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原告时隔六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侯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代女士系侯先生之母。2005年1月5日,诉争房屋登记为侯先生所有。2010年8月9日,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李女士所有。2012年12月,侯先生与李女士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为了更好的经营婚姻,考虑到李女士多年来勤俭持家,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2008年怀孕由于操劳导致孩子流产,以致身体状况不好,健康受到影响。为了李女士今后能继续安心照顾家庭、老人的生活,让侯先生免除后顾之忧,在事业上取得更大成绩,达成如下协议:1、侯先生自愿将李女士名下的诉争房屋及室内全部家具家电归李女士单独所有;2、家中存款及股票归双方共有,家庭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归还……
      2014年,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侯先生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2015年,李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侯先生离婚,法院出具(201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女士与侯先生离婚,并判决诉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后侯先生提起上诉。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3民终x号民事调解书,侯先生与李女士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侯先生与李女士自愿离婚;2、诉争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本案不再主张,双方另行解决。
2016年3月,代女士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侯先生、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侯先生私自将诉争房屋转让给李女士的行为无效。2017年5月,法院出具(2016)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代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代女士提起上诉。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产证、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代女士以其与侯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为由,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代女士所有。法院认为,代女士如认为其与侯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可依据该合同关系主张其权利,其要求对诉争房屋确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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